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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20 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政府頒佈人民團體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省新竹市婦女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喚起婦女之國民責任心,提高其道德與智能,促進其對國家及社會之服務,增進自身及社會之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西大路559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舉辦一切改善婦女生活事項。
二、關於發展女子教育事項。
三、關於婦女職業輔導及救濟事項。
四、關於母性道德之培養事項。
五、關於保障婦女人權事項。
六、關於舉婦女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關於婦女書刊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關於健全家庭組織之指導及家庭糾紛之調解事項。
九、關於婦女活動之調查及宣導事項。
十、關於婦女問題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十一、其他協助政府執行有關政令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市組織區域內依法成立區級婦女會及會員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成員由各區婦女會會員代表擔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名額按每區婦女會人數每十五名選派代表一名,其不滿十五人,但已達八人者得併計再增派代表一人。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在通緝中者。
二、禁治產者。
三、吸用鴉片或其他不正當職業者。
四、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第 九 條 會員或代表如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或事實者,得由會員或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向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
第 十 一 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第 十 二 條 會員或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或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所屬其他會員或代表代理出席,但委託者與被員者均以一人為限,其法定最低開會人數之計算,委託代理出席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 十 三 條 會籍之處理:
一、 會員或代表遷出該區組織區域或本市逾期六個月者,不得享有會員之一切義務與權利。
二、 會員或代表如出國已向所屬婦女會報備者,其會籍可予保留二年,兩年仍未返回原籍時,以自然消失論。
三、 婦女會係屬區域性組織,凡本會所屬會員代表遷出本市其會籍即喪失,如需取得會員資格者必須重新申請入會。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參加活動者由本會轉省婦女會核備保留其會籍二年。
(一) 長期出國考察,訪問探親者。
(二) 久患重病者。
(三) 體力衰弱行動不便,准免參加活動者。
(四) 有其他特殊情形層轉省婦女報備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四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被選舉者不以出席為限,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 十 五 條 一人同時當選理事及監事時,由當事人擇一擔任。
第 十 六 條 理監事當選後,應於十五日內就任,遇有特殊事故時,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當選。
第 十 八 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當選。
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用無記名單法互選之,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第 二 十 條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之任期以一任為限。(修正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其缺額分別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 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二、 不按時出席,依照章程規定召開之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
三、 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 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或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五、 發生第八條情事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或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二、召集常務理事會議及理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事務。
三、稽查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
第二十八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經常審查理事會處理事務。
二、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下設下列各組辦事;各組設組長一人,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一、 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庶務、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二、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登記、調查、統計及採訪一般有關婦女問題之資料等事項。
三、 福利組:掌理本會會員權利之保障、救濟、衛生、教育、職業介紹及公共福利等事項。
四、 文化組:掌理本會對外宣傳及出版會刊發佈新聞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 三 十 條: 本會會員或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或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之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如理事會半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自行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召集會員或代表大會應於十五天前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十日前通知之,但有緊要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或代表大會,除改組、改選由理事長擔任臨時主席,另由大會公推主席或主席團外,圴由理事長為主席,其由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呈准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三條 會員或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之決議須以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組織之調整。
三、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四、理事、監事之退職。
五、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五條 理監事會開會,須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六條 理事或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理事、監事或候補理監事代理出席,但委託者均以一人為限,其法定最低開會人數之計算,委託代理出席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每人一百元入會時一次繳清。常年會費一千元每年繳納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前繳清。
二、 政府補助。
三、 特別捐款:視實際需要,經會員或代表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籌募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算及決算,於每年終了一個月以內編製,提經理監事會議審查並報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機關核備。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 四 十 條: 本會舉辦事業時,應擬訂計劃書提經會員或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除舉辦婦女福利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待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且於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企業。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

新竹市婦女會女青年聯誼會章程附約
章程總則依婦女會章程訂定之
附則:
一、 凡設籍本市年齡在45歲以下之會員得依法加入女青年工作大隊
二、 組織及職權
(一) 本隊(會)設隊(會)長一人,負責執行會務之運行。
(二) 總幹事一人:秉承會(隊)長之命,處理會務。
(三) 下設下列各組,各設組長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活動組:承辦各項會務活動。
行政組:掌理本會文書、庶務、會計等活動。
連絡組:連繫會員,通知活動進行事宜。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登記、調查等。
研發組:研議各項活動,會員成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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