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條 |
凡在本市組織區域內依法成立區級婦女會及會員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成員由各區婦女會會員代表擔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名額按每區婦女會人數每十五名選派代表一名,其不滿十五人,但已達八人者得併計再增派代表一人。 |
| 第 八 條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在通緝中者。
二、禁治產者。
三、吸用鴉片或其他不正當職業者。
四、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
| 第 九 條 |
會員或代表如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或事實者,得由會員或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
| 第 十 條 |
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向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 |
| 第 十 一 條 |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
| 第 十 二 條 |
會員或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或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所屬其他會員或代表代理出席,但委託者與被員者均以一人為限,其法定最低開會人數之計算,委託代理出席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 第 十 三 條 |
會籍之處理:
| 一、 |
會員或代表遷出該區組織區域或本市逾期六個月者,不得享有會員之一切義務與權利。 |
| 二、 |
會員或代表如出國已向所屬婦女會報備者,其會籍可予保留二年,兩年仍未返回原籍時,以自然消失論。 |
| 三、 |
婦女會係屬區域性組織,凡本會所屬會員代表遷出本市其會籍即喪失,如需取得會員資格者必須重新申請入會。 |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參加活動者由本會轉省婦女會核備保留其會籍二年。
(一) 長期出國考察,訪問探親者。
(二) 久患重病者。
(三) 體力衰弱行動不便,准免參加活動者。
(四) 有其他特殊情形層轉省婦女報備者。 |
|
| 第 十 四 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被選舉者不以出席為限,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 |
| 第 十 五 條 |
一人同時當選理事及監事時,由當事人擇一擔任。 |
| 第 十 六 條 |
理監事當選後,應於十五日內就任,遇有特殊事故時,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
| 第 十 七 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當選。 |
| 第 十 八 條 |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當選。 |
| 第 十 九 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用無記名單法互選之,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
| 第 二 十 條 |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之任期以一任為限。(修正後連選得連任一次)。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二十三條 |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其缺額分別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 一、 |
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
| 二、 |
不按時出席,依照章程規定召開之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 |
| 三、 |
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
| 四、 |
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或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 五、 |
發生第八條情事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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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或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二、召集常務理事會議及理事會議。 |
| 第二十六條 |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 第二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事務。
三、稽查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 |
| 第二十八條 |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經常審查理事會處理事務。
二、召集監事會議。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設秘書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下設下列各組辦事;各組設組長一人,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 一、 |
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庶務、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
| 二、 |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登記、調查、統計及採訪一般有關婦女問題之資料等事項。 |
| 三、 |
福利組:掌理本會會員權利之保障、救濟、衛生、教育、職業介紹及公共福利等事項。 |
| 四、 |
文化組:掌理本會對外宣傳及出版會刊發佈新聞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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